三峡大学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校园安全防范的科技水平,加强我校处置突发事件和应急指挥的能力,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防监控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涵盖范围为保障各校区主要道路、校门、公共楼宇、公共场所、重要场馆、重点要害部位及各二级单位内部建设的视频监控、设备配件、设施辅材、数据信息等,并适用学校范围内所有监控系统视频资料的调阅和管理。
第二章 职能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安防监控系统遵循“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之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安防监控系统建设标准,编制校园安防监控系统建设规划;
(二)负责学校公共区域及指导各二级单位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实施,负责安防监控项目技术标准、信息对接标准、接入方式、接入能力的审核;
(三)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保障校园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四)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和应用,为开展安全保卫业务、处置矛盾纠纷和案件侦破、维护校园稳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负责校园监控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日常管理,承担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对各单位安防监控中心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各自使用区域安全需要,提出本单位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需求,制定可行性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备;
(二)负责筹集和落实本单位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资金;
(三)负责本单位所属安防监控系统日常管理,保障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四)协助保卫处开展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七条 学校公共区域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由保卫处负责资金筹集、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学校安防监控建设项目需经科学论证,由保卫处牵头,信息技术中心(智慧校园建设办公室)、设备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中心、财务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建设单位等形成论证小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开展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项目不予实施。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安防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并接受保卫处对其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未经保卫处审核备案或自行建设安防监控项目不予验收和管理。
第九条 新建及需改造楼栋、楼群的安防监控系统,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投入使用,并接受保卫处对其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15408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湖北省高等学校安防系统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中对高校安防监控系统要求,逐步建设健全校园安防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学校安防监控系统中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与北京时间的偏差应小于等于5s。
第十二条 学校安防监控系统须具备信息保密与保护人员隐私的措施。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以及使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安防监控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安防监控系统的维护及保养,指定专人专管,并将专管人员名单上报保卫处。定期检查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确保监控系统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划拨校园安防监控系统专项经费,用于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修及保养,保卫处负责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校园安防监控系统或变更其位置,否则照价赔偿。如产生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因施工等需要移动的,须经保卫处审批,事后须及时恢复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未经许可禁止进入。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实时监控学校的重点要害部位和区域,重点要害部位和区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时间不得少于90日。监控视频采取分级分类模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操作流程,按照设定模式进行24小时循环切换,做好采集视频图像信息数据的管理、存储、备案及值班情况的登记,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校园安全的各类行为。
第五章 视频资料调阅
第十八条 校园安防监控视频调阅和使用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保卫处建立监控调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视频资料规范调阅。
第十九条 校园监控视频录像资料及数据属于内部档案管理范围,原则上仅为保卫处、职能部门在校园巡防监控、校内相关事件、案件调查时使用。除职能部门需要外,未经保卫处负责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调阅、查看、拍摄和拷贝校园安防监控系统数据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机关等职能部门如需调阅及拷贝相关数据资料,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出示有效的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经保卫处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值班人员调阅,外来人员不得进行操作;调阅单位和个人须对相关数据资料负保密责任,调阅必须在指定的调阅区及操作终端进行;如确实需要拷贝相关数据资料,需报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需要调取学校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需到保卫处说明情况,保卫处对相关录像资料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方式、调取用途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允许其查询。对未接入校园安防监控平台的单位,保卫处开具录像查询单,由各二级单位专管员配合安防监控资料的调取、查询。
第二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如因发生贵重物品遗失、盗窃诈骗、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事件(案件)等需调阅监控录像,须如实填写《三峡大学保卫处监控视频查询申请表》,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阅监控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因遗失物品需调阅监控的,物品价值参照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执行,不够立案标准的,原则上不予调阅监控视频。
第二十四条 如调阅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教育考试、重点监控部位、校园安全、严重事件或学校内部事务时,需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调阅。
第二十五条 校外原则上只允许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机关等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调阅,其他单位或人员调阅监控视频资料,需持执法单位出具的调阅视频监控查询函或其他相关证明,经保卫处负责人同意后方能调阅。
第二十六条 操作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审批的区域范围和时间段调阅数据资料,不得超范围调阅以及调阅与申请事由无关的数据资料;调阅监控视频者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人,严禁使用手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U盘等设备对相关数据资料私自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以及拷贝;相关数据资料不得直接交由当事人,由保卫处工作人员负责告知。
第二十七条 凡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中心或调阅区的人员,需由保卫处工作人员或辅导员、老师全程陪同,未经保卫处负责人允许,不得进行丈量、拍摄、拍照等任何有可能泄露监控中心信息的行为。
第六章 安防监控系统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安防监控系统作为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手段,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遮挡、挪(移)动、拆除有关设备设施;
(三)故意隐匿、篡改、毁弃监控数据信息;
(四)擅自复制、传播相关监控数据信息,泄露系统的秘密;
(五)拒绝、阻碍职能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监控系统及其数据信息资料;
(六)将监控数据信息用于其它不正当目的;
(七)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办法规定,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或调离岗位;其他人员违反上述办法规定,造成设备损失或损坏的,当事人照价赔偿;如产生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凡因工作需要,经保卫处允许进入监控中心的人员,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做好详细记录。未经允许严禁向外透露监控中心工作内容、监控设施设备情况、监控点位等监控相关的信息,对学校声誉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因特殊需要拷贝监控数据信息的,必须使用保卫处配备的专用U盘进行下载,通过指定的与安防监控系统专网物理隔断,且配有杀毒软件的电脑进行转拷;严禁在操作终端接入任何外来设备。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校园安防系统管理办法》(三峡大保字[2004]10号)、《三峡大学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三峡大保[201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