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峡大党组〔2016〕4号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
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将《三峡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三峡大学委员会
2016年5月9日
附件:
三峡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发展和党建工作的经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和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湖北省省管党费管理办法(暂行)》(鄂组发〔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原则
第一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党员,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严格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从严管理,加强监督,科学合理做好党费收支工作。
二、党费收缴
第二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分党委(党总支)同意和校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后,自愿再多交纳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党员一次自愿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程序是: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代收,连同该党员简要情况一并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通过省委组织部上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开具收据。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费,也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教育培训党员。具体项目分为:
1.中央、省委、市委和学校部署开展的党内实践活动补助经费;
2.支持实施省级、市级和学校重大战略的党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
3.有关部门党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
4.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培训工作补助经费;
5.党员电化教育、党建刊物、党内统计等专项补助经费。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具体项目为:
1.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订购的党建书籍及学习资料;
2.向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增订党报党刊等。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具体项目为:
1.学校开展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经费;
2.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经费。
(四)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具体项目为:
1.春节、七一期间走访慰问困难党员经费;
2.学校困难党员专项帮扶资金。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组织教育设施。
(六)其它。具体项目为:
1.与开户银行业务往来支出;
2.中央、省委、市委和校党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
第十三条 党费支出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次性支出2000元(含)以下的,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一次性支出2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的,由分管组织的校领导审批;一次支出20000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分党委(党总支)使用返还党费,一次支出1000元(含)以下的,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一次支出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经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分管组织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党费支出的所有票据或单据,应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和经手人签字,并注明具体用途后方可入帐。党费收支帐目和单据,应按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不得销毁。
第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下拔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学校党费,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款专用账户,并指定专人负责党费专户的会计工作。各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费收支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管理。
各级党组织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党员交纳党费,应携带并使用《党费证》,由收费人填写并签字。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于按规定收缴的党费,根据上级规定,将总额的40%上缴上级党组织,30%由学校留存使用,30%返还给各分党委(党总支),以更好地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各分党委(党总支)返还党费的使用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对学校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每年应向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党员通报。同时,在学校党的代表大会上,党委组织部应向大会报告上次党代会以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党费管理,党费的收支情况要每年向全体党员公开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