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三条 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从当日六时至次日凌晨一时,允许燃放、销售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严禁在学生上课期间及办公、教学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因节庆或举办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燃放申请,取得《燃放烟花爆竹许可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燃放。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在空旷场所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公共绿化带、草坪上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各单位要教育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维护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
教职工要加强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管理,保证其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学校有关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对燃放的单位或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