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消防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专项经费是学校为维持维护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而设立的,由保卫处按照消防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施管理。
第三条 消防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消防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学校各类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保养,具体包括室内外消火栓及配套设备、灭火器、水喷淋系统及配套设备、气喷系统及配套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水泵结合器、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消防专用排烟机、应急照明灯等;
2.消防专用设施设备的购置;
3.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比赛、演练等活动所需的印刷费、外聘专家授课费、资料费、材料费、设备及场地租赁费等;
4.学校消防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费用;
5.学校批准的其它消防支出项目。
第五条 消防专项经费的90%用于学校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保养、购置等费用,10%用于消防事务方面的活动和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 仁和医院、产业集团、后勤集团等下属的经营性单位消防经费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章 经费的立项和审批
第七条 保卫处是消防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在学校年度预算内拟定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维修项目,审批消防经费开支。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须进行购置和维修的,原则上应在上年末向保卫处提出,由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立项并汇总编制年度消防经费预算。临时需要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购置和维修的,须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复查审核后立项,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还须报校领导审批后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的招标及实施
第九条 立项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其招投标按学校基建维修及改造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立项的消防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单价在800元(含)以下,总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保卫处自行购置;其他情况按《三峡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三峡大校〔2007〕50号)执行;对经常性使用的消防耗材,由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保卫处等单位确定供货商。凡用消防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帐。
第十一条 由于消防设施设备的不兼容或排他性,如报警系统、气喷水喷等,无法招标或议标的,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维修单位出具预算,由后勤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设施设备购置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保卫处等相关单位共同商议确定预算金额和施工(供货)单位。
第十二条 因突发性消防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无法正常运行,或存在高风险安全隐患、且需要及时处理的,其维修价格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保卫处确定施工单位;价格在2000元以上的,由后勤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计处、保卫处等单位派人到现场,共同确定维修方案和施工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