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稳定,优化育人环境,建设文明优美的校园,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央、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综合治理主要内容
1、 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2、 乱搭乱建、私自占用公有土地和空间;
3、 私开餐馆、酒吧、电脑游戏室等;
4、 违反鄂教后[1997]014号文件《关于加强学校教职工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意见》和学校相关规定,违规装修,破坏、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
5、 无证养狗、散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
6、 乱扔乱堆垃圾,建筑垃圾倾倒到垃圾道;
7、 损坏花草树木及公用设施;
8、 乱贴乱画;
9、 违章行驶、乱停放车辆;
10 、污染环境;
11、其它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综合治理职能
1、精神文明办公室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统一规划,加强指导;保卫处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相关部门配合。
2、后勤集团综合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园有关情况巡查,同时受理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和巡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综合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不能认定的,请有关部门认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
3、保卫处接到综合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到违规现场核实情况,并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实施处理。
4、“乱搭乱建”、“违规装修”破坏、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的,由后勤集团综合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检查,会同建筑设计院认定后报保卫处。
5、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的原则,各部门职工违反综合治理规定,其子女在学校工作的,令其子女停工,直至改正方能上班;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教育不改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强行制止违规行为。
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1、对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者,除阻止其行为外,每次扣发100元;涉及用水用电者,在违规期间(当月)水电费按经营价2倍征收,对不听劝阻者,停止其供水供电。
2、对乱搭乱建者,除限期拆除外,扣发200元;限期内仍不拆除者,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强行拆除,违规者支付拆除全部费用;对装修垃圾、杂物堵塞垃圾道的,令其清除,否则扣发200元。
3、对私开餐馆、酒吧、电脑游戏室、商店者,按300扣发,其经营期间(当月)的水电费按经营价格的2倍征收,对不听劝阻者,停止供水供电;必要时,学校还将联系公安、工商、税务,城监等单位进行检查,依法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者,除自行恢复外,按扣发500元的标准赔偿;限期内仍不恢复者,每月按1000元扣发,直至恢复。
5、对在校园内无证养犬、有证散养者,除保卫处组织捕杀外,每只按100元扣发。对在家属区养猪、散养家禽者,每头(只)按50-100元扣发。
6、对乱扔乱倒垃圾者,每次按5-50元扣发。
7、对损坏花草树木及其它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每次按50元扣发。
8、对乱贴乱画者,每次按50元扣发。
9、对超速行驶、鸣笛、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者,每次按50元扣发,造成交通事故的,送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0、对焚烧垃圾、燃放鞭炮等污染环境者,每次按100元扣发。
11、对违反学校其它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种赔偿、扣发款项由保卫处核准后报人事处,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违规职工的校内津贴中扣除;对不能从校内津贴和退休金中扣除者,由有关单位向违规者直接收取后交财务处,对职工亲属违规在限期内拒付款项的,从职工津贴中扣除。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