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重大安全稳定事故,保障学校安全与稳定,切实维护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61号令)和《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办法》(鄂综治委〔200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稳定责任追究严格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防火、防盗、防事故;
(二)防破坏、防渗透、防泄密;
(三)防“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校园内滋生;
(四)防重特大案件发生;
(五)防交通安全事故、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六)防止非法游行、集会和群体性事件;
(七)防噪音和环境污染;
(八)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和学校安全稳定的事项。
第二章 安全稳定责任规定
第四条 各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学院、各部门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稳定管理人员。
(二)结合本学院、本部门工作实际,将安全稳定工作与日常教育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切实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
(三)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对全校本系统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四)各学院、各部门要定期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稳定工作现状,消除安全隐患,明确工作目标及重点。
第六条 安全稳定事故责任划分办法
(一)各单位组织、主办的各类考试及各种集体等活动,凡出现安全稳定事故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
(二)各单位、各部门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办公室、实验室、运动场馆等及其设施负责,凡出现安全稳定事故的,由管理、使用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负责;
(三)各单位、各部门对所属人员负有管理、教育的职责,凡疏于教育管理以致所属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反安全稳定规定,引发安全稳定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各类场馆、设施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由出租、出借批准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凡出现安全稳定事故,由出租或出借单位负责,并由出租或出借单位追索或协助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五)学校相关工作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实施的,应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安全稳定责任,并由代表学校签定合同的单位检查、督促。凡在合同中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或约定者,出现安全事故,由被委托方负责;合同中没有明确安全责任者,由双方共同负责;
(六)教职工出租校内住房,应按照学校房屋管理规定办理,由出租人负责安全工作,因承租人在出租房内从事非法活动而被有关单位查处的,出租人应承担责任;
(七)进行科研、实验用途的各类器材、药剂、危险物品引发的安全事故,由其管理、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八)各类档案、毕业文凭等证书、财务帐簿、票据、设计图纸等出现遗失、外泄等安全事故的,由资料管理单位负责;学校及师生所有(或持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安全管理,由学校指定的管理职能部门或所有(持有)人负责,并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九)校园网络系统及网络信息出现安全事故,由相应的网络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十)在安全事故处理中,若出现多个单位或部门均有过错(交叉责任),根据其过错危害性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安全稳定责任追究规定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通报批评或公开检讨;
(二)赔偿经济损失;
(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留职察看、开除公职);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责任认定和追究方法
(一)造成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由保卫处和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并向学校提供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报告;造成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纪委(监察处)应提前介入调查,负责案件调查及责任认定的监督工作。
(二)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稳定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报告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安全稳定工作考核情况严格与该单位领导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实行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