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调动全校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加强校园治安与综合治理,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三峡大学见义勇为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学校师生员工、家属及管片警务人员为保护学校利益,维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及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其主要对象是:
1、在维护三峡大学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见义勇为、临危不惧、英勇抓捕罪犯有功人员;
2、在侦破重大案件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3、在抢险救灾中为制止灾情扩大、减少损失,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有其它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
二、申报与评比
1、凡在校园内有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上述奖励对象及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见义勇为奖励,并填写《三峡大学见义勇为奖励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
2、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三峡大学见义勇为奖励申报表》后,及时会同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通过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者,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
4、经公示后,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
三、奖励种类
被评为见义勇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
1、授予荣誉称号;
2、通报嘉奖;
3、颁发奖金(奖金数额根据保护利益大小、影响范围等确定,
金额一般在50元-1000元之间);
4、报当地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专项奖励。
以上奖励种类,可以单项采用也可多项采用。
四、其它事项
1、学校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用于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个人。基金来源以单位及个人捐赠为主。
2、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申报时间一般于每年的3月中旬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随时确认、奖励。
3、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